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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出台《山东省地方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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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出台《山东省地方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》

山东出台《山东省地方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》

山东出台《山东省地方级自然(zìrán)公园管理办法》,在公园内修筑科普、救助、养殖等五类设施,不再进行论证,仅需提交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即可实施(shíshī),进一步简化占用审批手续减轻(jiǎnqīng)基层负担。 日前,山东省自然资源(zìránzīyuán)厅修订(xiūdìng)印发了《山东省地方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(bànfǎ)》(下称《办法》),自 2025 年 7 月 20 日起施行。 本次修订的《办法》更加注重统筹生态保护与民生保障之间的关系,首次明确在地方级自然公园内修筑规划(guīhuà)确定(quèdìng)的科普宣教等设施(shèshī),开展(kāizhǎn)民生设施的运行维护与必要的升级改造,修筑突发自然灾害预防、救助设施和军事设施,以及地方级自然公园内原(nèiyuán)住居民,在固定生产生活范围内修筑必要的生活用房和种植、养殖等生产设施,不再编制生态环境影响评价(píngjià)报(bào)告,不再组织专家论证,仅填写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报相关部门同意后即可实施。 在地方(dìfāng)级自然公园内禁止从事开垦、采矿、挖砂(wāshā)、会所、 房地产、开发区、工业(化工)园区、高尔夫球场、风力光伏电 场、火力发电(huǒlìfādiàn)、围填海(湖)等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开发活动;采挖原生地濒危(bīnwēi)、稀有植物以及猎捕(lièbǔ)野生动物、捡拾 鸟卵等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行为;违规侵占地方级自然公园,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 标准的工业废水(gōngyèfèishuǐ)、生活污水及其他的废水、污水,倾倒(qīngdǎo)、堆放、 丢弃、遗撒固体废物等污染生态环境的活动。 地方(dìfāng)级自然公园(yuán)(gōngyuán),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 及其组成部门依法划定或者确认,对具有生态、观赏、文化和科 学价值的(de)自然生态系统、自然遗迹和自然景观,实施长期保护、 可持续利用并纳入自然保护地体系管理的区域。主要包括地方级风景名胜区(míngshèngqū)、地方级森林公 园、地方级湿地公园、地方级地质公园、地方级海洋公园等。 2023年3月,山东在全国率先印发(yìnfā)实施了地方级自然(zìrán)公园管理试行办法,结合试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,对《办法》进行全面修订。 通讯员:赵坤(zhàokūn) 王树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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